驾驶培训合同是一份法律文件,它规定了学员与驾驶培训机构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该合同通常包括以下内容:学员报名参加驾驶培训,缴纳一定的培训费用;培训机构提供规定的驾驶培训课程,确保学员达到相应的驾驶技能水平;学员在培训期间应遵守相关规定,听从教练员的指导;合同期限内,如果学员未能通过相关考试或因自身原因中止学习,培训机构将退还部分或全部培训费用。总之,驾驶培训合同是双方在驾驶培训过程中应遵守的准则,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保障。
驾驶培训合同1
为保障我局日常工作行车安全,以提高驾驶员的政治素质、思想素质和专业技能为目的,按照机场局及有关上级部门部署,结合我局实际,现将我市x年驾驶员安全培训方案制定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方针,规范驾驶员安全驾驶行为,营造良好的行业氛围。以培训质量为基础,促进驾驶员素质全面协调、健康发展;建立安全行车动态管理体系和监管长效机制。
二、工作目标
通过培训和考评使我局驾驶员达到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规定的资格条件,进一步规范化驾驶员安全培训制度,培训计划、培训学时和培训记录得到有效落实;通过安全培训,为安全行车有效监管提供科学、准确依据,提高安全监管水平。
三、职责分工
机场局办公室负责制定培训方案,协调组织驾驶员培训,汇总上报培训计划。
四、培训范围
全体驾驶员
五、培训内容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x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道路安全知识手册和典型事故案例剖析等学习材料。
2、车辆安全驾驶技能及安全驾驶理念、安全驾驶习惯培训。
3、车辆基本日常保养、维护培训。
4、观看事故录像并进行分析。
六、培训方法
1、采取集中培训和组织自学相结合的方法,自发通知之日起每月举行一次安全学习,每季度组织考核一次,根据成绩进行奖罚。
2、结合我局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对我局驾驶员安全驾驶技能专项培训,开展有特点、有针对性的训练比武活动,加强领导,活动中要狠抓落实、务求实效。
七、培训时间
1、每位驾驶员培训时间每月4个学时,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时间。
2、驾驶员安全技能培训初定为6月14日,地点312会议室。
八、具体要求
(一)加强宣传。大力宣传驾驶员安全培训的重要性,引导广大驾驶员提高培训的自觉性和工作热情,办公室要制定培训工作方案。
(二)组织实施。驾驶员培训工作领导小组邀请法律专家、交巡警等交通安全专业人士对车队负责人、驾驶员、安全人员进行安全教育集中培训并作好培训登记工作。办公室必须在9月29日前把三季度驾驶员安全培训统计表上报分管局领导。并示情况进行抽查。
驾驶培训合同2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原则,以“安全行车,安全运输”教育为主线,以深化交通安全工作为重点,集中开展多种形式和内容的驾驶员交通安全教育活动,营造全社会关注驾驶员交通安全的良好氛围,切实加强和落实驾驶员交通安全教育工作,进一步提高驾驶员交通安全法制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证和促进驾驶员的安全意识。
二、具体计划内容
(1)征订交通安全方面的学习资料,收看有关交通安全教育光盘。
(2)每月必须组织一次安全例会,主要组织驾驶员学习传达上级交通安全指导精神,及学习有关交通安全知识,并针对本单位具体实际情况,落实布置安全措施。
(3)节假日前要组织重点教育,进一步提高驾驶员交通安全法制意识,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必要时要收看交通安全录像和聘请运管,公安交警部门到公司上交通安全教育课。
(4)定期或不定期的组织驾驶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及相关知识教育,听取驾驶人员对安全行车工作的建议,必要时进行试卷考核,并存档作为安全奖励的依据之一、
教学目的:
一、通过对驾驶员进行交通安全法律、安全常识的教育培训,切实提高大家的交通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高度重视交通安全,文明驾车、安全驾车,维护道路交通安全,时刻把交通安全出行放在心上,把驾车技能放在心上,把车辆的安全性能放在心上,当个道路交通安全的明白人、知情人、守纪人,有效遏制交通事故的发生,维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营造一个安全、稳定的环境。
二、强化安全知识教育,督促车主、驾驶员了解道路运输的法律法规,遵纪守法,安全生产以强化对驾驶员、车主的安全教育,提高其安全意识,遏制交通事故的发生。
三、学习内容:
开阳黔顺汽车客货运输有限公司营运车辆驾驶员安全管理暂行办法,为了进一步提高我公司驾驶员行车安全意识,正确处理经济效率与安全生产的关系,充分认识安全行车的重要性,最大限度的减少行车责任事故,根据《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及国发30号文件精神,按照“安全第一、协调发展、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落实责任、强化考核、科技支撑、法制保障”的基本原则,特制定《营运车辆驾驶员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1、超速行驶处罚、超员处罚、其它违章行为的有关处罚规定。
2、擅自破坏GPS监控设备的。
(1)私自移动GPS设备主机或GPS天线安装位置、包扎、遮挡GPS天线和摄像头位置,发现一次扣100分,并停运5天,对其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学习、考试、并写出书面检查。
(2)经教育,态度仍强硬,解除驾驶员聘用关系。本行为责任人不确定的,视为当班承包经营者、驾驶员、售票员责任,并立即恢复GPS正常使用。
(3)私自拆装GPS硬件设施的(包括人为造成信号中断),发现一次根据情节一次扣100分至500分,并停运5至15天,情节严重的解除驾驶员聘用关系。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协调配合。各市要积极向当地政府汇报,争取政府和其他部门的支持,交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密切配合、协作,开展联合整治,提高专项整治效果。
(二)加强社会监督。市、县都要公布投诉举报电话,主动与新闻媒体取得联系,对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要进行跟踪报道,接受媒体和社会监督。市交通局投诉举报电话:,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举报投诉电话:。
(三)加强宣传报道。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的作用,加大整治宣传力度,及时报道查处行为,通过典型案件的曝光,揭露违法违规经营的危害,提高群众自觉抵制违法违规行为的自觉性。
(四)坚持整治与规范结合、查处与疏导结合的原则,对查处的驾校、培训点、教练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资格条件,能够列入当地驾校规划的.,应当列入规划,并督促、引导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合法经营。要进一步完善进驻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服务监管大厅驾校的招生报名工作程序和工作规范,适时启动网上招生报名工作。
(五)建立长效机制。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场秩序是一项长期的任务,要把这次专项整治活动建立起来的联合执法检查工作机制坚持下去,把加强日常监管与专项整治结合起来,建立查处取缔违法违规行为的长效监管机制,常抓不懈,促进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场健康有序协调发展。
驾驶培训合同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场秩序,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遵守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是指以培训学员的机动车驾驶能力或者以培训道路运输驾驶人员的从业能力为教学任务,为社会公众有偿提供驾驶培训服务的活动。包括对初学机动车驾驶人员、增加准驾车型的驾驶人员和道路运输驾驶人员所进行的驾驶培训、继续教育以及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等业务。
第三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实行社会化,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第四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第二章经营许可
第六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依据经营项目、培训能力和培训内容实行分类许可。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分为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三类。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根据培训能力分为一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二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和三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三类。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根据培训内容分为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和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两类。
第七条获得一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的,可以从事三种(含三种)以上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获得二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的,可以从事两种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获得三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的,只能从事一种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
第八条获得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许可的,可以从事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的从业资格培训业务;获得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许可的,可以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的从业资格培训业务。获得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许可的,还可以从事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
第九条获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许可的,可以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业务。
第十条申请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健全的培训机构。包括教学、教练员、学员、质量、安全、结业考试和设施设备管理等组织机构,并明确负责人、管理人员、教练员和其他人员的岗位职责。具体要求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30340)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三)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管理制度、教练员管理制度、学员管理制度、培训质量管理制度、结业考试制度、教学车辆管理制度、教学设施设备管理制度、教练场地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具体要求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30340)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四)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
1.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理论教练员。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聘用的理论教练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持有机动车驾驶证,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汽车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具有两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熟练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理论、机动车构造、交通安全心理学、常用伤员急救等安全驾驶知识,了解车辆环保和节约能源的有关知识,了解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的基本教学知识,具备编写教案、规范讲解的授课能力。
2.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驾驶操作教练员。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聘用的驾驶操作教练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持有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符合一定的安全驾驶经历和相应车型驾驶经历,熟练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理论、机动车构造、交通安全心理学和应急驾驶的基本知识,熟悉车辆维护和常见故障诊断、车辆环保和节约能源的有关知识,具备驾驶要领讲解、驾驶动作示范、指导驾驶的教学能力。
3.所配备的理论教练员数量要求及每种车型所配备的驾驶操作教练员数量要求应当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30340)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五)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管理人员包括理论教学负责人、驾驶操作训练负责人、教学车辆管理人员、结业考核人员和计算机管理人员。具体要求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30340)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六)有必要的教学车辆。
1.所配备的教学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装有副后视镜、副制动踏板、灭火器及其他安全防护装置。具体要求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30340)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2.从事一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所配备的教学车辆不少于80辆;从事二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所配备的教学车辆不少于40辆;从事三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所配备的教学车辆不少于20辆。具体要求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30340)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七)有必要的教学设施、设备和场地。具体要求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30340)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租用教练场地的,还应当持有书面租赁合同和出租方土地使用证明,租赁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十一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备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
1.从事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同时具备大型客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小型汽车(含小型自动挡汽车)等四种车型中至少一种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和通用货车半挂车(牵引车)、大型货车等两种车型中至少一种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
2.从事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具备通用货车半挂车(牵引车)、大型货车等两种车型中至少一种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
(三)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
1.从事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配备2名以上教练员。教练员应当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汽车及相关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道路旅客运输法规、货物运输法规以及机动车维修、货物装卸保管和旅客急救等相关知识,具备相应的授课能力,具有2年以上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教学经历,且近2年无不良的教学记录。
2.从事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配备2名以上教练员。教练员应当具有化工及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及相关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危险货物运输法规、危险化学品特性、包装容器使用方法、职业安全防护和应急救援等知识,具备相应的授课能力,具有2年以上化工及相关专业的教学经历,且近2年无不良的教学记录。(四)有必要的教学设施、设备和场地。
1.从事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配备相应的机动车构造、机动车维护、常见故障诊断和排除、货物装卸保管、医学救护、消防器材等教学设施、设备和专用场地。
2.从事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还应当同时配备常见危险化学品样本、包装容器、教学挂图、危险化学品实验室等设施、设备和专用场地。第十二条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教练场地。具体要求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技术要求》(GB/T30341)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三)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场地设施、设备,办公、教学、生活设施以及维护服务设施。具体要求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技术要求》(GB/T30341)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四)具备相应的安全条件。包括场地封闭设施、训练区隔离设施、安全通道以及消防设施、设备等。具体要求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技术要求》(GB/T30341)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五)有相应的管理人员。包括教练场安全负责人、档案管理人员以及场地设施、设备管理人员。(六)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检查制度、安全责任制度、教学车辆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
第十三条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三)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及复印件;
(四)教练场地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及复印件;
(五)教练场地技术条件说明;
(六)教学车辆技术条件、车型及数量证明(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的无需提交);(七)教学车辆购置证明(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的无需提交);
(八)各类设施、设备清单;
(九)拟聘用人员名册、职称证明;
(十)申请人办理的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及复印件;
(十一)根据本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申请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在递交申请材料时,应当同时提供由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相关人员安全驾驶经历证明,安全驾驶经历的起算时间自申请材料递交之日起倒计。
第十四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规范的程序实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行政许可。
第十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申请材料中关于教练场地、教学车辆以及各种设施、设备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
第十六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明确许可事项;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七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实行有效期制。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业务的证件有效期为6年;从事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证件有效期为4年。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印制并编号,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规定发放和管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在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前30日到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换证手续。
第十八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向原作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实施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等事项的,应当向原作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九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前30日到原作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行政许可注销手续
第三章教练员管理
第二十条鼓励教练员同时具备理论教练员和驾驶操作教练员的教学水平。
第二十一条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应当按照统一的教学大纲规范施教,并如实填写《教学日志》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记录》(简称《培训记录》)。
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对教练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驾驶新知识、新技术的再教育,对教练员每年进行至少一周的脱岗培训,提高教练员的职业素质。
第二十三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对教练员教学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对教练员的教学水平和职业道德进行评议,公布教练员的教学质量排行情况,督促教练员提高教学质量。
第二十四条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制定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对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实行教学质量信誉考核制度。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内容应当包括教练员的基本情况、教学业绩、教学质量排行情况、参加再教育情况、不良记录等。
第二十五条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教练员档案,使用统一的数据库和管理软件,实行计算机联网管理,并依法向社会公开教练员信息。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结果是教练员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章经营管理
第二十六条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前,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开展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开展培训业务。
第二十七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悬挂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其经营类别、培训范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教练员、教学场地等情况。
第二十八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在注册地开展培训业务,不得采取异地培训、恶意压价、欺骗学员等不正当手段开展经营活动,不得允许社会车辆以其名义开展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
第二十九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实行学时制,按照学时合理收取费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将学时收费标准报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对每个学员理论培训时间每天不得超过6个学时,实际操作培训时间每天不得超过4个学时。
第三十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学时预约制度,并向社会公布联系电话和预约方式。
第三十一条参加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人员,在报名时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员登记表》(以下简称《学员登记表》),并提供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参加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的人员,还应当同时提供驾驶证及复印件。报名人员应当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二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培训。培训结束时,应当向结业人员颁发《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结业证书》(以下简称《结业证书》)。《结业证书》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全国统一式样印制并编号。
第三十三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学员档案。学员档案主要包括:《学员登记表》、《教学日志》、《培训记录》、《结业证书》复印件等。学员档案保存期不少于4年。
第三十四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使用符合标准并取得牌证、具有统一标识的教学车辆。教学车辆的统一标识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对教学车辆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测,保持教学车辆性能完好,满足教学和安全行车的要求,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更新。禁止使用报废的、检测不合格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不得随意改变教学车辆的用途。
第三十六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建立教学车辆档案。教学车辆档案主要内容包括:车辆基本情况、维护和检测情况、技术等级记录、行驶里程记录等。教学车辆档案应当保存至车辆报废后1年。
第三十七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在道路上进行培训活动,应当遵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和时间,并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不得乘坐教学车辆。
第三十八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保持教学设施、设备的完好,充分利用先进的科技手段,提高培训质量。
第三十九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培训记录》以及有关统计资料。《培训记录》应当经教练员审核签字。
第四十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执行教学大纲、颁发《结业证书》等情况,对《培训记录》及统计资料进行严格审查。
第四十一条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评体系,制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监督管理的量化考核标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考核结果。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评应当包括培训机构的基本情况、教学大纲执行情况、《结业证书》发放情况、《培训记录》填写情况、教练员的质量信誉考核结果、培训业绩、考试情况、不良记录等内容。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积极运用信息化技术手段,科学、高效地开展工作。
第四十三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得乱收费、乱罚款,不得妨碍培训机构的正常工作秩序。
第四十四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现场监督检查,应当指派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示交通运输部监制的交通行政执法证件。执法人员实施现场监督检查,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教练员、学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并可以要求被询问人提供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明材料
(二)查阅、复制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教学日志》、《培训记录》及其他资料;核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技术资料;
(三)在违法行为发现场所进行摄影、摄像取证;
(四)检查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教学车辆和教学设施、设备。执法人员应当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并按照规定归档。当事人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第四十五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在许可机关管辖区域外违法从事培训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其予以处罚,同时将违法事实、处罚结果抄送许可机关。
第四十六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管理人员、教练员、学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工作,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二)使用无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三)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于接受非法转让、出租的受让方,应当按照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
(一)未按照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培训的;
(二)未向培训结业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
(三)向培训未结业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
(四)向未参加培训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
(五)使用无效、伪造、变造《结业证书》的;
(六)租用其他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结业证书》的。
第五十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
(一)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证件的;
(二)未在经营场所公示其经营类别、培训范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教练员、教学场地等情况的;
(三)未按照要求聘用教学人员的;(四)未按规定建立学员档案、教学车辆档案的;
(五)未按规定报送《培训记录》和有关统计资料的;
(六)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车辆及设施、设备从事教学活动的;
(七)存在索取、收受学员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等不良行为的
;(八)未定期公布教练员教学质量排行情况的;(九)违反本规定其他有关规定的。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
(一)未按照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教学的;(二)填写《教学日志》、《培训记录》弄虚作假的;
(三)教学过程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四)存在索取、收受学员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等不良行为的;
(五)未按照规定参加驾驶新知识、新技能再教育的;(六)违反本规定其他有关规定的。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外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独资等形式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同时遵守《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五十四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等相关证件工本费收费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定。
驾驶培训合同4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令第2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本规定中的“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统一修改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30340)”,将“行业标准《机动车教练场技术要求》(JT/T434)”统一修改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技术要求》(GB/T30341)”。
二、在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一)项:“(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三、将第十条第(三)项第1目修改为:“1.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理论教练员。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聘用的理论教练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持有机动车驾驶证,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汽车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具有两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熟练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理论、机动车构造、交通安全心理学、常用伤员急救等安全驾驶知识,了解车辆环保和节约能源的有关知识,了解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的基本教学知识,具备编写教案、规范讲解的授课能力。”
将第十条第(三)项第2目修改为:“2.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驾驶操作教练员。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聘用的驾驶操作教练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持有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符合一定的安全驾驶经历和相应车型驾驶经历,熟练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理论、机动车构造、交通安全心理学和应急驾驶的基本知识,熟悉车辆维护和常见故障诊断、车辆环保和节约能源的有关知识,具备驾驶要领讲解、驾驶动作示范、指导驾驶的教学能力。”
将第十条第(三)项第3目修改为:“所配备的理论教练员数量要求及每种车型所配备的驾驶操作教练员数量要求应当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30340)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将第十条第(五)项第2目修改为:“2.从事一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所配备的教学车辆不少于80辆;从事二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所配备的教学车辆不少于40辆;从事三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所配备的教学车辆不少于20辆。具体要求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30340)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四、删除第十一条第(二)项第1目中的“教练员总数的9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持有《教练员证》。”
删除第十一条第(二)项第2目中的“教练员总数的9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持有《教练员证》。”
五、将第十三条中的“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修改为:“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并将其中第(九)项内容修改为:“(九)拟聘用人员名册、职称证明”。同时,增加一项作为第(十)项:“(十)申请人办理的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及复印件”。
六、删除第十六条第二款。
七、删除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
八、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鼓励教练员同时具备理论教练员和驾驶操作教练员的教学水平。”
九、将第三十一条修改为:“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前,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开展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开展培训业务。”
十、将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培训记录》应当经教练员审核签字”。
十一、将本规定中所有的“交通部”统一修改为“交通运输部”,但第六十条除外;将所有的“交通主管部门”统一修改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十二、删除附件1。
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4月21日起施行。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
驾驶培训合同5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积极运用信息化技术手段,科学、高效地开展工作。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得乱收费、乱罚款,不得妨碍培训机构的正常工作秩序。第四十九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现场监督检查,应当指派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示交通部监制的交通行政执法证件。
执法人员实施现场监督检查,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教练员、学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并可以要求被询问人提供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明材料;
(二)查阅、复制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教学日志》、《培训记录》及其他资料;核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技术资料;
(三)在违法行为发现场所进行摄影、摄像取证;
(四)检查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教学车辆和教学设施、设备。
执法人员应当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并按照规定归档。当事人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在许可机关管辖区域外违法从事培训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其予以处罚,同时将违法事实、处罚结果抄送许可机关。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管理人员、教练员、学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工作,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违反本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二)使用无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三)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于接受非法转让、出租的受让方,应当按照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
(一)未按照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培训的;
(二)未向培训结业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
(三)向培训未结业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
(四)向未参加培训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
(五)使用无效、伪造、变造《结业证书》的;
(六)租用其他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结业证书》的。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
(一)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证件的;
(二)未在经营场所公示其经营类别、培训范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教练员、教学场地等情况的;
(三)未按照要求聘用教学人员的;
(四)未按规定建立学员档案、教学车辆档案的;
(五)未按规定报送《培训记录》和有关统计资料的;
(六)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车辆及设施、设备从事教学活动的;
(七)存在索取、收受学员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等不良行为的;
(八)未定期公布教练员教学质量排行情况的;
(九)违反本规定其他有关规定的。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
(一)未按照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教学的;
(二)填写《教学日志》、《培训记录》弄虚作假的;
(三)教学过程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
(四)存在索取、收受学员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等不良行为的;
(五)未按照规定参加驾驶新知识、新技能再教育的;
(六)违反本规定其他有关规定的。
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驾驶培训合同6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依据经营项目、培训能力和培训内容实行分类许可。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分为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三类。
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根据培训能力分为一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二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和三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三类。
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根据培训内容分为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和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两类。
获得一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的,可以从事三种(含三种)以上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获得二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的,可以从事两种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获得三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的,只能从事一种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
获得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许可的,可以从事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的从业资格培训业务;获得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许可的,可以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的从业资格培训业务。获得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许可的,还可以从事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
获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许可的,可以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业务。
申请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健全的培训机构。
包括教学、教练员、学员、质量、安全、结业考试和设施设备管理等组织机构,并明确负责人、管理人员、教练员和其他人员的岗位职责。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二)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包括安全管理制度、教练员管理制度、学员管理制度、培训质量管理制度、结业考试制度、教学车辆管理制度、教学设施设备管理制度、教练场地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三)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
1.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理论教练员。理论教练员应当持有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汽车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具有两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熟练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理论、机动车构造、交通安全心理学、常用伤员急救等安全驾驶知识,了解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的基本教学知识,具备编写教案、规范讲解的授课能力。理论教练员总数的8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证》
2.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驾驶操作教练员。驾驶操作教练员应当持有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中专或者高中以上学历,符合一定的安全驾驶经历和相应车型驾驶经历,熟练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理论、机动车构造、交通安全心理学和应急驾驶的基本知识,熟悉车辆维护和常见故障诊断、车辆环保和节约能源的有关知识,具备驾驶要领讲解、驾驶动作示范、指导驾驶的教学能力。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驾驶操作教练员总数的9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持有《教练员证》。
3.所配备的理论教练员数量应当不少于教学车辆总数的10%;每种车型所配备的相应驾驶操作教练员应当不少于该种车型车辆总数的110%。
(四)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
管理人员包括理论教学负责人、驾驶操作训练负责人、教学车辆管理人员、结业考核人员和计算机管理人员。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五)有必要的教学车辆。
1.所配备的教学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装有副后视镜、副制动踏板、灭火器及其他安全防护装置。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2.从事一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配备大型客车、通用货车半挂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含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汽车(含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含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其他车型(含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等九类车型中三种(含三种)以上的车型,所配备的教学车辆不少于50辆,且每种车型的教学车辆不少于5辆;从事二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配备上述九类车型中的两种车型,所配备的教学车辆不少于20辆,且每种车型的教学车辆不少于5辆;从事三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配备上述九类车型中的一种车型,且所配备的教学车辆不少于10辆。
(六)有必要的教学设施、设备和场地。
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租用教练场地的,还应当持有书面租赁合同和出租方土地使用证明,租赁期限不得少于3年。
驾驶培训合同7
一、规范完善现行培训收费政策
(一)基本车型培训费基准价格保持不变,C1车培训费基准价格继续执行2600元/人·期。考虑到各地市场差异,适当放宽浮动幅度,由现行上下浮动20%扩大为30%,其中济南、青岛市可浮动40%。其他车型培训费标准详见附件。
(二)下放部分车型培训费价格管理权限。城市公交车A3、低速载货汽车C3、三轮汽车C4、残疾人专用车C5及摩托车等驾驶员培训费标准委托各市制定,报省物价局、交通运输厅备案。
(三)适当放开特需培训服务收费标准。学员有特殊培训需求的,其收费标准由学员与培训机构根据特需服务内容协商确定。具体办法由各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
二、严格规范培训收费行为
(一)除国家统一规定的培训教材可按定价另行收取外,培训机构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押金和其他费用。
(二)对考试不合格学员继续培训的,培训费按培训学时收费标准的80%计收;对中途退学的,应当按照实际培训学时和相应标准扣除培训费后如数退还。
(三)培训机构开展服务,应与学员签订服务协议,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等事项,使用税务票据,做好收费公示工作,自觉接受物价、交通运输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三、加强监督检查
各市要加大对培训收费行为的监管力度,对自立项目收费、超标准收费、强制服务强制收费及质价不符等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本通知自4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3月31日。
驾驶培训合同8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考试每年举行两次。第二十一条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交通部制定的考试大纲、考试题库、考核标准、考试工作规范和程序组织实施。考试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向考试合格人员核发《教练员证》。《教练员证》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印制并编号。《教练员证》的有效期为6年。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应当在《教练员证》有效期届满前30日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换证手续。
鼓励教练员同时具备理论教练员和驾驶操作教练员资格。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应当按照统一的教学大纲规范施教,并如实填写《教学日志》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记录》(简称《培训记录》,式样见附件2)。第二十五条教练员从事教学活动时,应当随身携带《教练员证》,不得转让、转借《教练员证》。
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随车指导的教练员应当持有相应的《教练员证》。第二十六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对教练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驾驶新知识、新技术的再教育,对教练员每年进行至少一周的脱岗培训,提高教练员的职业素质。第二十七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对教练员教学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对教练员的教学水平和职业道德进行评议,公布教练员的教学质量排行情况,督促教练员提高教学质量。
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制定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对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实行教学质量信誉考核制度。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内容应当包括教练员的基本情况、教学业绩、教学质量排行情况、参加再教育情况、不良记录等。
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教练员档案,使用统一的数据库和管理软件,实行计算机联网管理,并依法向社会公开教练员信息。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结果是教练员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教练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一)提出注销申请的;
(二)年龄超过60周岁的;
(三)机动车驾驶证被注销的;
(四)发生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
原发证机关发现有上述情形之一未办理注销手续的,应当公告《教练员证》作废。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开展培训业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悬挂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其经营类别、培训范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教练员、教学场地等情况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在注册地开展培训业务,不得采取异地培训、恶意压价、欺骗学员等不正当手段开展经营活动,不得允许社会车辆以其名义开展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实行学时制,按照学时合理收取费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将学时收费标准报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对每个学员理论培训时间每天不得超过6个学时,实际操作培训时间每天不得超过4个学时。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学时预约制度,并向社会公布联系电话和预约方式。
参加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人员,在报名时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员登记表》(以下简称《学员登记表》,式样见附件3),并提供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参加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的人员,还应当同时提供驾驶证及复印件。报名人员应当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培训。培训结束时,应当向结业人员颁发《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结业证书》,《结业证书》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全国统一式样印制并编号。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学员档案。学员档案主要包括:《学员登记表》、《教学日志》、《培训记录》、《结业证书》复印件等。学员档案保存期不少于4年。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使用符合标准并取得牌证、具有统一标识的教学车辆。教学车辆的统一标识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对教学车辆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测,保持教学车辆性能完好,满足教学和安全行车的要求,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更新。禁止使用报废的、检测不合格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不得随意改变教学车辆的用途。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建立教学车辆档案。教学车辆档案主要内容包括:车辆基本情况、维护和检测情况、技术等级记录、行驶里程记录等。教学车辆档案应当保存至车辆报废后1年。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在道路上进行培训活动,应当遵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和时间,并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不得乘坐教学车辆。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保持教学设施、设备的完好,充分利用先进的科技手段,提高培训质量。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培训记录》以及有关统计资料。《培训记录》应当经获得相应《教练员证》的教练员审核签字。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执行教学大纲、颁发《结业证书》等情况,对《培训记录》及统计资料进行严格审查。
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评体系,制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监督管理的量化考核标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考核结果。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评应当包括培训机构的基本情况、教学大纲执行情况、《结业证书》发放情况、《培训记录》填写情况、教练员的质量信誉考核结果、培训业绩、考试情况、不良记录等内容。
驾驶培训合同9
2017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职业培训活动,提高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职业素质,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提高道路运输服务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驾驶机动车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活动的驾驶员(以下简称营运驾驶员),应当按照本规定参加职业培训,取得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营运驾驶员职业培训、考试和管理工作,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运政机构)具体负责本规定的实施。
第二章职业培训与考试
第四条营运驾驶员职业培训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运政机构按照交通部制定的营运驾驶员职业培训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的规定组织实施,由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职业培训机构或者道路运输企业具体负责培训。
第五条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的机动车驾驶员,可以参加营运驾驶员职业培训。
参加营运驾驶员职业培训结束后,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向市级(设区的市,下同)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运政机构报名参加营运驾驶员做从业资格考试。
第六条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分为营业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营业性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营业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科目包括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
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大纲由交通部另行制定。
第七条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每个科目考试一次。考试不合格的,可以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的,自接到补考成绩通知之日起30日后可重新报名参加营运驾驶员做作业资格考试。
在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中有舞弊行为的,其本次考试成绩视为不合格,且在本次考试结束之日起180日内不得再次参加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
第八条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合格的,由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运政机构核发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书。
第九条需取得多种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的,应当参加相应的培训和考试;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发证机关在其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书中加注相应的从业资格。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运政机构要加强对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书发放的管理,严格依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得发证。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运政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营运驾驶员职业培训经营活动。
第三章从业资格管理
第十二条营运驾驶员驾驶机动车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应当持有相应的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道路运输经营者不得使用未持有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书的人驾驶机动车
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第十四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加强对营运驾驶员的管理,经常组织营运驾驶员学习业务知识和职业技能,教育营运驾驶员遵守有关道路运输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十五条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书每间隔二年审验一次。经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运政机构审验合格的,加盖继续有效印章。
超过有效期限180日未接受审验的,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书自行失效,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六条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书持有人死亡,由原发证机关注销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书。
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书持有人因健康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合继续驾驶机动车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活动的,应当将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
第十七条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书失效或者交回,需重新取得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书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重新参加相应的职业培训和考试。
第十八条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书持有人迁移户籍或者变更暂住地,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书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有效期届满后,属于迁移户籍的,到新的户籍所在地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运政机构审验换证;属于变更暂住地的,到新的暂住地所在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运政机构审验换证,也可以在原暂住地所在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运政机构审验换证。
第十九条营运驾驶员从来资格证书遗失的,在有关新闻媒体上刊登遗失公告30日后,可向原发证机关申领新证。
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书污损的,可以向原发证机关换领新证。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运政机构要按规定建立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制度,妥善保存营运驾驶员档案资料。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二条从事营运驾驶员职业培训的培训机构、道路运输企业不按规定进行营运驾驶员职业培训,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后果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未取得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书,驾驶机动车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活动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营运驾驶员驾驶机动车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活动,其所驾驶的机动车与其所持有的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书核准的从业资格不一致的,处以100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五条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未取得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书的人驾驶机动车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活动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伪造、倒卖、租借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书的,收缴其非法证书,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运政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驾驶员岗前培训班主持词
同志们:
为进一步优化人力资源配置,有效缓解全县行政单位汽车驾驶员紧缺问题,保障我县各行政机关单位顺利开展各项工作,增强单位工作活力,经提请县委、县政府同意,决定从全县各行政单位中聘用汽车驾驶员若干名。经过方案制定、报名、资格审查、体检、公示等程序,现我县公车驾驶员录聘工作已全面结束,新聘驾驶员即将上岗,为严格执行交通法规,讲究职业道德,遵守社会公德,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根据县委、县政府的相关要求,刚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特举办此次驾驶员岗前培训班,此次培训班特别邀请刚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领导,就驾驶员职业道德、交通知识等方面给大家来授课,希望大家珍惜这次难得的学习机会,认真学习,圆满完成培训任务。下面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张富强同志讲话。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张富强同志讲话。)
同志们,这次培训班的任务、要求已经十分明确。我们一定要认清形势,振奋精神,圆满完成好这次培训任务。下面请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给大家上课。
在驾驶员岗前培训班开班仪式上讲话
张富强
(3月14日)
同志们:
为进一步优化人力资源配置,有效缓解全县行政单位汽车驾驶员紧缺问题,保障我县各行政机关单位顺利开展各项工作,增强单位工作活力,经提请县委、县政府同意,决定从全县各行政单位中聘用汽车驾驶员若干名。经过方案制定、报名、资格审查、体检、公示等程序,现我县公车驾驶员录聘工作已全面结束,新聘驾驶员即将上岗。为严格执行交通法规,讲究职业道德,遵守社会公德,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切实做到“文明交通、告别陋习”,有效预防交通事故发生,根据《刚察县行政单位20公开聘用驾驶人员实施方案》的要求,举办此次驾驶员岗前培训班。此次培训班特别邀请县纪委、县公安局等单位的领导,就驾驶员职业道德、交通知识等方面给大家来授课,希望大家珍惜这次难得的学习机会,认真学习,圆满完成培训任务
下面我就对此次培训会提出几点要求:
1、要严格组织纪律。所有参加培训的学员,在培训期间都要服从授课老师的领导和管理,听从安排,严格按照培训班要求,自觉遵守培训纪律和作息制度,严格请假、考勤等制度。培训期间一律不准请假,确有特殊情况的需持请假
条到县人社局请假。对违反培训纪律的,要给予通报批评。
2、要切实。学习班虽然时间短,但学习内容比较多,任务重。希望大家端正态度,尊敬老师,发扬认真、好学、刻苦钻研的好学风,真正坐下来,深下去,切实在培训中有所学、有所获、有所得、有所用。
二要端正态度,认真参培,确保取得开展岗前培训的实际效果。珍惜这次集中岗前培训的良好机会,端正态度,遵章守纪,认真听课,
三要学以致用,优质服务,切实树好公务用车窗口形象。强化安全生产意识,在实践中提高自身的驾驶技能,确保安全运行。
最后,希望各位驾驶员通过此次培训要在思想上牢牢绷紧安全这根弦,要坚决杜绝忽视交通安全、特权思想的行车行为,牢牢树立文明交通意识,积极投身到创建优良道路交通秩序活动中来,争当模范守法者、争做文明行路人,与全县人民一道共同打造平安畅通、和谐文明的交通环境。
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内容和方法
一、引言
在影响交通安全的人、车、路各因素中,人是主体,是最主要的因素。根据国内外交通事故成因分析,人为过失造成的事故占交通事故总数的90%以上。造成人为过失的原因很多,有驾驶技术不良、车辆机件失灵、行人突然横穿公路、道路条件不好、气候状况恶劣、交通管理不善等。本人认为,最主要原因是由于机动车驾驶员安全生产意识不强。安全生产意识强不强,直接关系能否安全生产。良好的安全生产意识的养成,一方面靠驾驶员的自身学习,另一方面靠管理者的教育培养。
运输安全生产,简单说,就是为了使运输过程在符合安全要求的道路交通条件和工作秩序下进行,防止伤亡事故的发生、保障交通参与者生命财产安全而采取的各种措施和活动。意识是人的头脑对于客观物质世界的反映,是感觉、思维等各种心理过程的总和,驾驶员安全生产意识(以下称安全意识),就是驾驶员在运输过程中,通过对各种交通因素的感知,在头脑里自觉反映而采取的以确保安全为主的各种操作和措施。安全教育的目的,就是要最大限度的培养驾驶员的这种自觉反应意识。
二、驾驶员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
安全工作要年年讲、月月讲、天天讲。基于提高驾驶员安全意识,预防和减少事故的目的,完全靠驾驶员的自觉是不够的,必须要开展一些强制性的安全教育活动,对于企业来说,驾驶员安全教育活动要形成长效机制。驾驶员安全教育要教育些什么呢?我认为,应包括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汽车结构原理、性能、驾驶技术教育。
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企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教育
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代表国家意志,是为维护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财产安全而制定的,是对驾驶员最基本、最起码的约束和要求,驾驶员必须无条件遵守。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地方及企业实际,为规范有效地进行安全管理,而制定的具体规范和措施。驾驶员一旦违反法律法规或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规定,极有可能造成事故,损害人身财产安全。所以,驾驶员安全教育工作,应当以法律法规和企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教育为主。
结合我们运输企业实际,法律法规和企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教育的重点应放在以下内容上:
(1).国家制定的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运输条例、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2).当地政府和公安交警、运政等行业管理部门下发的文件;(3).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新机制、规范性制度、办法、措施。
开展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教育活动时,要避免照本宣科,要在学习条文的同时,举一些驾驶员身边的事例、熟知的事例,使活动生动具体,达到预定的目的和效果,通过学习教育,可以提高驾驶员的法律法规意识、遵纪守法意识,自觉遵守交通规则,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2.职业道德教育
道德是不成文的法律,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社会主义公民道德建设要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以增强诚信意识为重点。各行各业都有各自职业道德要求和特点。驾驶员的职业道德直接关系行车过程中是否遵纪守法,如果我们机动车驾驶员没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其后果将会不堪设想,将会给国家、企业、家庭带来不应有的影响和损失。
提高驾驶员的职业道德素质,要通过宣传教育,使其树立三个意识,即服务意识、安全意识、守法意识。驾驶员的工作,是通过车辆运送乘客和货物,是一种服务性工作,需要讲究服务意识,要尊客爱货,把乘客当亲人,视货物为珍宝。作为驾驶员来说,安全行车是头等大事,它关系到社会的安定,也关系到自己和他人家庭的幸福,要通过教育,使驾驶员时刻警记安全。学法、懂法、守法,用道路交通管理法规来约束自己的行为,自觉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自觉接受交通管理部门的依法管理,这是驾驶员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也是安全行车的重要保证。
职业道德教育中,还要弘扬敬业、见义勇为和救死扶伤这三种精神,培养驾驶员具备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的良好职业素质。
3.汽车结构原理、性能、驾驶技术的教育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国家培养驾驶员机制由专门的技校按照学年制培养改变为社会培训考核,由于学习时间比技校大大缩短,造成驾驶员对汽车结构、原理、性能及正确驾驶操作技能不够深知熟练,加之驾驶员,特别是部分驾驶员文化素质偏低,给交通运输带来严重安全隐患。安全教育的一个重要部分就是技术教育。技术水平是安全驾驶的基础,技术教育的目的就是努力提高驾驶员的技术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在汽车结构原理、性能、驾驶技术教育过程中,要把重点放在以下内容上:车辆结构原理;车辆维护、修理知识;日常检查项目和重点、故障排除技巧;汽车新技术、新材料、新结构;恶劣气候、道路交通条件安全驾驶技术;安全驾驶心理培养;在不同情况下的应急处理能力;节油等。
三、安全教育的方法根据驾驶员的流动性大、分散、时间不固定的工作特点,驾驶员安全教育活动要不拘时间、不拘地点、不拘形式的适时开展。本人对驾驶员安全教育的形式进行了归纳总结,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会议形式。这种形式用于集中学习、讲解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传达会议精神、职业道德、汽车结构、性能、安全驾驶技术、应急处理技巧等等。2.讨论形式。该形式用于讨论事故分析总结、吸取经验教训、借鉴前车之鉴、杜绝同类事故。3.问答形式。通过实际问题让驾驶员进行思考,起到思考加深印象作用,增强教育和安全行车的针对性和实质性。4.竞赛形式。利用竞赛,充分调动驾驶员的进取心,营造出“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良好氛围。5.演讲形式。驾驶员书写演讲稿的过程本身就是一种学习思考,其他驾驶员在听取演讲过程中,能产生一种共鸣的效果,能广泛的吸取他人的经验来弥补自己的不足,有利于提高驾驶员的整体素质。
6.观看视频形式。通过大量简单、易懂、直观的反面警示和正面教育,促使驾驶员总结经验,吸取教训,举一反三。7.“安全生产月“活动形式。”安全生产月“是全国性集中宣传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是弘扬安全文化的安全活动,具有范围广、力度大、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以月促年的突出特点。
8.图片展览形式,通过形象、直观的事故照片、漫画方式宣传行车安全。
9.书法艺术的形式,将有关安全的方针、政策、精辟论点、警句等通过书法艺术形式进行交流或作为座右铭。
10.黑板报形式。通过定期出刊国家安全生产政策、方针和本单位的规定、通报,驾驶员在不经意间受到教育。
11.张贴和悬挂安全标语形式。这种方式可以有效营造安全生产范围,提高整体安全意识。
12.电视、广播、电子显示屏广告形式。通过现代媒介,生动、形象的播出广告。普及安全文化知识。
13.出车前的交代形式。出车前,根据实际行驶的线路长短、任务要求、道路条件、气候特点、驾驶员性格等,提醒驾驶员注意行车安全。14.表彰先进和惩处违法、违规、肇事形式。对安全行驶、遵纪守法、职业道德素质高的先进驾驶员进行表彰,对违法、违规、肇事驾驶员进行惩处,能有效增强驾驶员的安全责任心。
15.报刊、杂志和安全宣传单形式。通过这些方式,可以提高驾驶员的文化素质和安全意识。
16.其他安全宣传教育形式,比如事故现场教育形式,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展开。在安全管理和教育中,要宁当恶人不当罪人。要细致耐心,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持之以恒。
四.结束语
行车安全责任重大,任务艰巨,使命光荣。为最大限度的预防和减少行车安全事故。我们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引,拓宽思路,采取措施。不断加强对驾驶员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提高驾驶员安全行车意识,为安全驾驶奠定良好的基础。
感谢您花时间阅读本文。如果您觉得驾驶培训合同这篇文章对您有所帮助,我们非常希望您能够将其分享给更多的人。最后我们将继续努力,为您提供更多有价值的内容。祝您生活愉快!
本内容由用户 Susan Walker 上传分享,若内容存在侵权,请联系我们(点这里联系)处理。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77juzi.com/20781.html